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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7-12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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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22年、2023年年度检查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本机关地址:抚州市迎宾大道56号抚州市民政局

联系部门:社会组织管理科电话:0794-8255011





抚州市民政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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