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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体育:律师协会腾讯体育: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韦明耀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业处分决定书

日期:2023-08-04     阅读:4,994次

行业处分决定书

南律行处字〔2023〕第4

投诉人: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曾用名: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450000MD0231965Y,住所地:腾讯体育:西乡塘区科园大道52号科瑞江韵小区2号楼2单元十三层1302房。联系电话:13768277178。

被投诉人:韦明耀,男,1989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1198902013654住广西荔浦市荔城镇半岛豪庭2-1-1401号,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2010234981,联系电话:18178396768 

2022324日投诉人以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违规执业等行为为由向腾讯体育:律师协会(以下简称会)进行投诉,本案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调查,案号为南律诉2022﹞第6被投诉人就投诉内容进行了书面申辩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202275日,会作出了对被投诉人的拟处分决定被投诉人放弃听证。202284日本会向被投诉人作出《行业处分决定书》(南律纪处字[2022]第12号)。2022年9月28日,本会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发来案件复查通知书,202212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就本案作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复查决定书》,撤销了本会做出的《行业处分决定书》(南律纪处字[2022]第12号),并将本案发回本会惩戒委员会要求重新作出决定。2023627日,重新作出了对被投诉人的拟处分决定被投诉人放弃听证。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称:

2020年8月23日韦明耀律师自实习结束转入本所以来,不服从本所管理,不如实向本所汇报工作,涉嫌违法违规执业。

2021年5月16日,其向本所行政人员提交了曾凡辉的《解除合同协议书》、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解除合同协议书》等材料,要求本所盖章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经核查,本所从未接到和办理过相关委托代理手续,证明该律师违反了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开票的规定,涉嫌违规执业。与此同时,该律师系法官辞职后从事律师职业,在两年的禁业期内作为辩护人代理案件,涉嫌违法执业。

2021年5月25日,本所给该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于5月26日就前述问题到本所办公室接受调查质询,该律师未接受调查质询,也未就所涉嫌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辩解或申述,未向本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澄清嫌疑,公然明确答复拒不配合调查质询。

2021年6月3日,本所给该律师发出《律师行业突出问题集中治理行动书面警告通知书》,明确指出其涉嫌违法违规执业的问题,要求该律师引起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整改,但是,该律师再次拒绝,并再次言不逊、粗俗谩骂,该行为严重背离本所管理要求、严重违反了律所章程和行业相关规定, 顽固对抗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腾讯体育: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宽大政策,在本所引起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律师们要求对其予以严惩。

2021年6月15,本所给该律师发出通知,明确告知本所拟给予其除名决定,如不服的可以申请听证,期限届满其并未申请听证。本所根据《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章程》第二十三条腾讯体育::“本所律师承担如下义务:……(三)遵守本所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所监督和管理,参加律师管理,参与本所的活动,维护本所的形象和声誉......”的规定, 对该律师做除名的决定。

投诉请求:对韦明耀律师违规执业行为进行查处。

被投诉人申辩:

1.本人不存在不服从管理的问题。2020年8月23日,本人与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乙方(本人)按照法定工作时间的规定,自主选择上下班时间、休假、休息时间,并且双方约定本人的工作主要是为律所开拓桂林地区的法律服务市场,不需要在律所固定坐班。2021年,律所通知本人参加的会议、培训,本人基本能按时参加,即使因为疫情、工作业务冲突等因素影响不能参加的,本人已基本向律所汇报请假。

2.本人不存在违规执业的问题。2020年9月份,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曾凡辉因案件问题向本人进行咨询,并表达了委托意向,本人即通过微信向律所主任何龙海请示汇报,何龙海经审查核实后认为可以代理该两个案件,并安排行政人员韦小伦为本人出具公函以便本人代理案件,并同意委托代理合同以后再补盖章存档于律所,但之后本人欲补盖章但何龙海拒不盖章并以此为由举报本人违规执业。此外,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因对方当事人撤诉并未开庭,因此双方已经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且未收取任何费用;而曾凡辉因亲属覃积磊开设赌场罪所办理的委托,因覃积磊家属已另外委托了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彭德友作为辩护人,因此双方已解除了委托代理关系,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因此,本人并不存在私下收案收费、违规执业等问题。

3.本人不存在违法执业的问题。2012年,本人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荔浦市人民法院工作,任职书记员。2015年7月,本人任职助理法官,2016年7月,本人任职法官。2016 年底,我国开始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本人自2017年起至2019 年3月离职时担任法官助理一职,已从法官一职离任,非法官法、律师法所规定的法官,并不违反《法官法》第36条及《律师法》第41条的规定,因此本人不存在违法执业的问题。此外,2021年教育整顿期间,就本人所代理的三个案件是否属于违法违规代理案件问题,本人三次要求律所提交相关部门处理,但是律所为逃避责任拒绝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且未告知本人向相关部门处理。

综上,本人并不存在不服从管理、违法违规执业等问题,投诉人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的投诉不实,缺乏依据,纯属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及何龙海因不想支付本人工资而对本人的打击报复。并且,何龙海作为律所主任,对《律师法》应当有着深刻理解,其明知本人是从法院离职,应当知晓本人是否能够代理诉讼案件,但是其仍然指派案件给本人代理,说明其认可本人是能够代理案件而不是违法违规执业的,或者就是何龙海作为律所主任故意曲解了《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但不管何种情形,何龙海作为律所主任存在重大管理失职责任,其达不到成为一个律所主任及开办律所的资格。

本会查明的事实

韦明耀律师于2012年9月至2019年3广西荔浦市人民法院司法执行岗位工作,并于2019年3月经荔浦市委组织部批准辞去公职。2017年3月7日,荔浦县人大常委会任命韦明耀律师为荔浦县人民法院审判员。2010年4月29 日,荔浦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林玉彪为荔浦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林玉彪于2010年4月至2017年3月任荔浦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玉彪与何龙海等人商量在腾讯体育:筹建律师事务所。2020年3月26日,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在腾讯体育:注册成立,住所地为广西腾讯体育:青秀区佛子岭路10号裕丰·英伦18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50000MD0231965Y,合伙人为何龙海、莫洲、黄仁荣,负责人为何龙海。其中何龙海出资12万元,黄仁荣出资9万元(原荔浦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玉彪指示胡东亮律师将9万元汇入恒旺所筹备账户内),莫洲出资9万元。2020年8月23日,韦明耀律师加入到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与该所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但韦明耀律师一直在桂林执业。

因何龙海与林玉彪发生纷争,2020年10月6日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搬迁至广西腾讯体育:西乡塘区科园大道52号科瑞·江韵二号楼2单元1302室。2021年6月份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更名为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怀英所”)。2021年6月份,黄仁荣办理退伙和转所手续。

2020年9月6日,韦明耀律师以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名义(乙方)与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及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未加盖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公章。代理合同中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即代为出庭参与诉讼,代领法律文书;律师费2000元,甲方于2020年9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2020年9月12日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公函》一份,内容:你院受理的上诉人广西恒桂律师事务所与被上诉人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荔浦县百利村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委托本所韦明耀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2020年9月16日,桂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3民终32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广西恒桂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韦明耀律师,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9月16日,韦明耀律师以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名义(乙方)与曾凡辉(甲方)签订一份《刑事案件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覃积磊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聘请乙方律师为辩护人,指派韦明耀律师为被告人覃积磊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费2000元,该费用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同日,韦明耀律师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书》显示委托人为曾凡辉、受委托人为韦明耀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和《委托书》均未加盖律所公章。2020年9月23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302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上载明被告人覃积磊的辩护人韦明耀律师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7月22日,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乙方)与桂林市和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就以下执行事务聘请乙方执业律师担任委托代理人,乙方根据前述业务要求指派何龙海等律师提供律师代理专业服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确定本合同项下的律师代理服务费用按照执行标的的总额(含本金、利息、罚息)之30%收取等相关内容。2020年11月11日,桂林市和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和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分别盖章出具《授权委托书》,内容:和安公司与桂林市公安局车辆检测中心合同纠纷生效判决[(2014)星民初字第987号]申请强制执行一案,现委托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何龙海、韦明耀律师作为代理人。2020年11月30日,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出具《公函》,内容:桂林市和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桂林市安达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桂林市桂东机动车检测中心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桂林市和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已委托本所何龙海、韦明耀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2020年11月18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305执异92号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和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韦明耀律师,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7月起,根据《司法部办公厅腾讯体育: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司办通〔2020〕63号)的规定,律师行业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工作。怀英所上报腾讯体育:司法局的“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专项治理问题清单”中,违法违规执业方面存在两项问题,一是未设置专门的收案登记表,收案登记不够规范 ,整改措施为设置收案登记表,在收案时进行登记;二是本所韦明耀律师涉嫌违反法官法、律师法腾讯体育:禁止执业的规定在禁业期执业,整改措施为已约谈、训诫律师,要求其认识错误、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行为、违规执业行为。专项治理期间,韦明耀律师未主动向怀英所报告其违规执业的事实和提交相关材料;也未主动向腾讯体育:司法局和本会报告其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相关材料,故专项治理期间腾讯体育:司法局和本会对韦明耀律师的该违规行为并不知情。

2021年5月份,韦明耀律师向怀英所提供一份落款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盖章的就解除2020年9月6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合同协议书》,及一份落款时间为2020年9月18日、有曾凡辉签字就解除2020年9月16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合同协议书》,请求律所为其在该两份《解除合同协议书》上盖章,但被律所拒,双方因此而发生纠纷。

2021年6月29日,怀英所向本会提交了《腾讯体育:拟给韦明耀律师除名决定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2021年7月1日,韦明耀律师向广西区司法厅提供了一份《腾讯体育: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及何龙海违法违规情况的举报材料》及证据目录材料等;2021年7月6日,广西区司法厅将该材料转至腾讯体育:司法局律师工作科;2021年7月5日,怀英所向腾讯体育:司法局提交一份《腾讯体育:请求对韦明耀律师涉嫌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报告》及韦明耀律师涉嫌违法违规执业材料目录等材料。2021年7月13日,腾讯体育: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将上述材料转至本会。

2021年7月20日,本会协调决定本案先由行业规范委员会协调处理,经过多次协调处理,双方未达成一致。后再转由惩戒委员会处理,2022年4月15日,惩戒委员会调查员作出立案审查意见表;同日,怀英所向腾讯体育:司法局及本会提交一份《腾讯体育:撤回韦明耀律师涉嫌违法违规执业相关报告的申请书》。2022年5月5日,韦明耀律师提交《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2022年5月24日,本会向现荔浦市人民法院发送协助调查函,查实韦明耀律师和林玉彪的身份情况,同年6月8日该院复函已查实韦明耀律师和林玉彪的身份情况。2022年5月25日,调查员面询怀英所和何龙海。2022年5月31日,怀英所补充提交了新证据材料。

本会认为:

1.投诉韦明耀律师不服从律师事务所管理问题

从本案证据材料来看,韦明耀律师长期定居于荔浦市内,怀英所也是明知和认可的。怀英所向韦明耀律师发出要求到所里参加现场会议的通知,韦明耀律师有时能到所里参加会议,有时不能,韦明耀律师提供2021年4月9日下午15时“党史学习教育.突出问题专项问题”,和2021年5月16日14时30分“全所谈心谈话会议”的会议记录,可证明韦明耀律师有参加怀英所组织的一些活动,且律师是否服从律师事务所管理,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问题,怀英所投诉该事项,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

2.投诉韦明耀律师私自收案、收费的问题

根据投诉人怀英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及韦明耀律师的申辩意见,可证明韦明耀律师在代理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广西恒桂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和担任覃积磊涉嫌开设赌场罪辩护人一案中,存在私自接案的违规行为,至于私自收取的费用金额,至今无法查证,但并不影响该违规行为的构成。韦明耀律师代理上述两个案件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私自接案的违规行为。

3.投诉韦明耀律师涉嫌违反法官法、律师法腾讯体育:禁止执业的规定在禁业期执业的问题

根据荔浦市人民法院腾讯体育:韦明耀律师辞职前身份情况的《复函》及《腾讯体育: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腾讯体育:腾讯体育: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韦明耀律师的身份符合《法官法》第三十六条、《腾讯体育:腾讯体育: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律师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从本案证据来看,韦明耀律师于2019年3月从荔浦市人民法院辞职后二年内,于2020年期间担任了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广西恒桂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和桂林市和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桂林市安达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执异一案的代理人,担任覃积磊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人,有(2020)桂03民终3225号民事裁定书、(2020)桂0305执异92号执行裁定书和(2020)桂0302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为证。韦明耀律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另查明,在律师行业专项治理期间,以及怀英所向腾讯体育:司法局和本会投诉韦明耀律师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案被立案后,韦明耀律师一直未主动向腾讯体育:司法局和本会提交其违规执业的相关资料;在专项治理期间,腾讯体育:司法局和本会对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上报韦明耀律师存在违规执业的行为未作出任何处分处理。

韦明耀律师在其提交的《申辩意见》中,不仅未认识到自己执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还为自己的行为推脱责任,认为是怀英所事前答应其帮办理手续而后律所未同意盖章,责任在律所,认为自己不存在私自接案、收费的违规行为,另外自己的身份不符合《法官法》等相关法律关法官禁业期回避的身份,不存在违法执业的行为。调查员认为可对韦明耀律师从重处分。

4.腾讯体育:投诉人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提交《腾讯体育:撤回韦明耀律师涉嫌违法违规执业相关报告的申请书》的问题

2022年4月15日,本会已对怀英所投诉韦明耀律师涉嫌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一案进行了立案,同日,怀英所才向腾讯体育:司法局和本会提交一份《腾讯体育:撤回韦明耀律师涉嫌违法违规执业相关报告的申请书》,经审查发现韦明耀律师确实存在违法违规的执业行为,且在专项治理期间未主动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报告,依法应当予以处分。故,本会不同意怀英所撤回投诉。

另外,2022年5月26日,调查员在面询怀英所时,该所主任何海龙表示律所提交报告要求有条件的撤回投诉,但没有得到韦明耀应有的回应,所以律师事务所还是坚持投诉。

综上,根据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九)项、第二十七条第()项、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九)项、第二十六条第()项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被投诉人韦明耀律师公开谴责行业处分。

被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02383

附:相关依据

《法官法》

第三十六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腾讯体育:腾讯体育: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本条所规定的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情形。

本条所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

腾讯体育: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律师法》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十三条 律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六)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条 具有以下利益冲突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九)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十七条 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

第十四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六)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第十九条  具有以下利益冲突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九)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十六条  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第七十二条  调查终结或者听证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惩戒委员会应当在听取听证庭评议报告或调查终结报告后集体作出如下决定:

(一)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认会员存在违规行为,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及本规则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违规行为显著轻微的,撤销案件或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