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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体育:律师协会腾讯体育: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马化德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业处分决定书

日期:2022-01-17     阅读:12,602次

行业处分决定书

南律行处字〔2021〕第18

投诉人:河池市宜区人民法院,地址:河池市宜州区迎宾大道新体育馆旁联系电话:0771-3233765

被投诉人:马化德,男,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0110680369。

2021年69日投诉人以涉嫌违反律师执业有关规定为由向腾讯体育:司法局投诉马化德律师,腾讯体育:司法局将该案转办本会,本会于2021年615日受理该案,于2021年623日决定对该案立案调查2021年108日本会作出了对被投诉人的拟处分决定2021年1018日本会向被投诉人告知了拟处分决定和听证程序,2021年1025日被投诉人向本会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1123日本会召开听证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

被投诉人马化德于1999315日从河池市宜区人民法院洛东法庭调离离职后担任2019)1281民初1404号案件诉讼代理人存在离任后违规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违反律师执业纪律行为违反了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投诉人存在离任后违规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违反律师执业纪律行为。

投诉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相关证据材料:1.《腾讯体育:马化德违规代理案件情况的告知函》;2.州市人事局干部调动通知书》;3.马化德代理2019)1281民初1404案件授权委托书》;4.律师事务所出庭证》;5.2019)1281民初1404案件判决书

投诉请求:请依法处理,并将有关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查明的事实:

被投诉人马化德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1615日前是北京市金开南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995年5月至1999年3宜州市人民法院工作,1999年315日调离宜州市人民法院洛东法庭2019年827日,被投诉人与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19)1281民初1404号案件被告人覃维厅签订委托手续,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被投诉人提供情况说明》辨称其代理上述案件,委托人与被投诉人有亲属关系其代理2019)1281民初1404案件,其没有出庭除了向法庭提交了委托手续外,没有做其他任何诉讼活动经查没有证据证实委托人与被投诉人有亲属关系近;被投诉人辩称没有出庭也不能否定其代理该案的事实2019)1281民初1404号判决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庭证均可证实被投诉人是委托代理人故调查组认为被投诉人存在离任后违规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违反律师执业纪律行为

经核实,被投诉人也未主动向原单位及行政主管机关反映其违规代理案件情况

综上,本会认为:

腾讯体育:投诉人要求依法处理被投诉人马化德离任后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违规从事律师职业行为的问题,结合本案证据,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被投诉人违反了该律师执业的规定,确属违规代理。且被投诉人也未主动向原单位及行政主管机关反映其违规代理案件情况

综上,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第项、第二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被投诉人马化德律师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2021年1221

附:相关规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六)取消会员资格。

训诫,是一种警示性的纪律处分措施,是最轻微的惩戒方式,适用于会员初次因过失违规或者违规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训诫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实施。采取口头训诫的,应当制作笔录存档。

警告,是一种较轻的纪律处分措施,适用于会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规,但情节较轻,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和警示的情形。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适用于会员故意违规、违规情节严重,或者经警告、训诫后再次违规的行为。

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是指在会员权利中止期间,暂停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全部会员权利,但并不免除该会员的义务。

除口头训诫外,其他处分均需作出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 具有以下利益冲突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九)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十)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任仲裁员的仲裁案件代理人的;

(十一)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七十二条  调查终结或者听证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惩戒委员会应当在听取听证庭评议报告或调查终结报告后集体作出如下决定:

(一)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认会员存在违规行为,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及本规则给予相应的处分